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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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3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责任保险费6625.17元;

五、驳回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5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方

人民陪审员  林克仙

人民陪审员  林 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桐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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