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捷优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陈应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0613.94元;

二、由被告陈应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息2734.47及后期利息(以20613.9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六的利率,从2018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8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44元,由被告陈应瑛承担。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左顺江

审 判 员  谢贵祥

人民陪审员  黄忠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毅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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