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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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顺和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顺和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价款1380416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17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82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须知) 审 判 长 高景松 人民陪审员 魏兴来 人民陪审员 赵 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梦南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