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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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2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即“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58291.28元及利息265983.8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058291.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0元”;

二、撤销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2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和第四项;

三、***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3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4310元,由***、***、***负担17310元,由***、***、***负担1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348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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