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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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浦江县巨兴化纤厂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156094.74元(已算至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座落于浦江县黄宅镇胜利村下付[不动产权证书号:浦国用(2002)第02-2037号/02002012]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张芬芬对上述判决内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24元,由被告浦江县巨兴化纤厂、***、张芬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