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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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天正置业有限公司 徐州神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塔吊及租赁材料费合计839197.15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63782.48元,之后利息以839197.1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零工工资402980元; 三、被告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8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8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7000元,合计95680元,由原告***负担49927元,由被告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7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辛振霖 人民陪审员 刘沛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徐 超 书 记 员 张 琦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