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劲雄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锂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25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25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安徽锂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劲雄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62199.6元; 三、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25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安徽锂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劲雄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266219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28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劲雄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锂创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43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380元(已由劲雄昌公司预交),由锂创公司负担34654元,由劲雄昌公司负担472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8637.19元(已由锂创公司预交),由锂创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489元(已由锂创公司预交),由锂创公司负担25070元,由劲雄昌公司负担34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