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利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利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业运营管理分公司
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东利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利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业运营管理分公司应为原告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广州市越秀区XXX路XXX号地下室停车场的通行手续,并保障原告享有其中7个车位的使用权。

二、驳回原告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利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利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业运营管理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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