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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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民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高光电产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深圳市天宇力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被告深圳市鼎高光电产品有限公司订金88万元及利息(以88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5月27日开始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深圳市天宇力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深圳市鼎高光电产品有限公司赔偿金50.4万元; 三、反诉被告***对原告深圳市天宇力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被告深圳市鼎高光电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宇力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45元,由原告深圳市天宇力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11003元和保全费5000元(反诉),由原告深圳市天宇力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反诉被告***共同承担11781元,被告深圳市鼎高光电产品有限公司承担42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