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09471号]价值250000元的产权份额。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