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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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继续冻结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椿街支行,账号:6917××),期限为一年; 二、继续冻结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支行,账号:040600010300××),期限为一年; 三、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账号:792101548000××),期限为一年; 四、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北京银行北太平庄支行,账号:01090343000120109084××),期限为一年; 五、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914201548000××),期限为一年; 六、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关村支行,账号:860385719810××),期限为一年; 七、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慧忠支行,账号:914201548000××),期限为一年; 八、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账号:1105010243000000××),期限为一年; 九、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账号:323001880000××),期限为一年; 十、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账号:010900246210××),期限为一年; 十一、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慧忠支行,账号:914201548000××),期限为一年; 十二、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南京银行北京北辰支行,账号:0516290000000××),期限为一年; 十三、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账号:6068××),期限为一年; 十四、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支行,账号:9142007880180000××),期限为一年; 十五、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支行,账号:9142007880160000××),期限为一年; 十六、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账号:323001880000××),期限为一年; 十七、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南京银行北京北辰支行,账号:0516270000000××),期限为一年; 十八、继续冻结***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瑞城支行,账号:621768070072××),期限为一年; 十九、继续冻结***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望京西园支行,账号:524011818478××),期限为一年; 二十、继续冻结***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北京银行太平庄支行,账号:621030002098××),期限为一年; 二十一、继续冻结***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账号:6228732098000011××),期限为一年; 二十二、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支行,账号:805710000000××),期限为一年; 二十三、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100055513270××),期限为一年; 二十四、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账号:6970××),期限为一年; 二十五、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账号:811070101250119××),期限为一年; 二十六、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支行,账号:9142007880100000××),期限为一年; 二十七、继续冻结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支行,账号:91420154800004××),期限为一年。 以上冻结的财产与(2019)京03民初386号、(2019)京03民初386号之一、(2019)京03民初38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的财产合计限额为人民币5896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