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1万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以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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