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中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富宏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河北中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3097400元,并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偿清之日以20974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偿清之日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偿清之日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扣除已偿还的920000元)。

二、河北中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99元,由河北中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永来

人民陪审员  孙智青

人民陪审员  牛素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 明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