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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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富宏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中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3097400元,并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偿清之日以20974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偿清之日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偿清之日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扣除已偿还的920000元)。 二、河北中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99元,由河北中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永来 人民陪审员 孙智青 人民陪审员 牛素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 明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