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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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麦高客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宁自然资)罚字(北)201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喜维 人民陪审员 王建宁 人民陪审员 袁永坤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 明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