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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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1,996.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9元,由四原告负担7,120元,被告***负担2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王术谦 人民陪审员 赵 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辛朝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