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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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河北信嘉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200000元;

二、驳回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5元,由河北信嘉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25.5元,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永来

审 判 员  石迎博

人民陪审员  杨 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 明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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