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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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7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襄阳市襄州区第一高级中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7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湖北省靖华园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腾退返还位于襄阳市襄州区第一高级中学内的公寓楼由东向西经营面积七间的租赁房屋”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腾退返还位于襄阳市襄州区第一高级中学内的公寓楼由东向西经营面积七间的租赁房屋”; 三、变更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7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湖北省靖华园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襄阳市襄州区第一高级中学从2018年7月1日至腾退之日止的经营场所占用费(每天按676元计算)”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襄阳市襄州区第一高级中学从2018年7月1日至腾退之日止的经营场所占用费(每天按676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8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4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