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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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湘阴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3,310.4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1,982.4元。 以上应付款项,限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付至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300169006605912345600001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岳阳湘阴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承担57元,被告***承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