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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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毛球中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路泽金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木里算力服务中心工程设备销售安装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路泽金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毛球中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移交涉案工程项目施工资料:变压器出厂报告、电缆出厂报告、高压柜出厂报告、低压柜出厂报告、高压保护调试报告、一次二次电气设备调试报告;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毛球中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路泽金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鉴定费180000元,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毛球中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路泽金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各负担90000元,因该费用为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毛球中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垫付,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路泽金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毛球中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案件受理费,本诉诉讼费9561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毛球中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反诉诉讼费7162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