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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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熙铭节能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报告财产令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0)粤0306执2564号 黄献国、张伏虎、湖南熙铭节能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如你(单位)未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员 钟宛书 书记员 郑凌玲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