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令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熙铭节能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报告财产令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0)粤0306执2564号

黄献国、张伏虎、湖南熙铭节能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如你(单位)未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员  钟宛书

书记员  郑凌玲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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