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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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开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开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63254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开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463元、被告山东金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