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诸城市翔和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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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2民初775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损失、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1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负担354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负担4252元。”

二、变更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2民初77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损失、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70233.80元”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损失、交通费等损失共计462792.25元。

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负担78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负担7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6-11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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