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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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阴市绿地家庭农场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阴市绿地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金297882.65元、期内利息53.99元、期内利息之复利(以期内利息53.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LPR基础上加20BP计算)、逾期罚息(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为1619.74元,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97882.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LPR基础上加20BP再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江阴市绿地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代理费28273元; 三、被告***、***对被告江阴市绿地家庭农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9元、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江阴市绿地家庭农场、***、***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