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宜兴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宜兴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6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006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1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元,由被告深圳市宜兴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