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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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282执恢1554号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祝建迪、史月南、许明荣: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农商行)与被执行人祝建迪、史月南、许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甬慈商初字第6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慈溪农商行在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许明荣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20000元,申请执行人就剩余部分放弃对许明荣的追索。本院以(2020)浙0282执恢1554号恢复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1.本院(2020)浙0282执恢1554号案件执行完毕; 2.终结(2014)甬慈执民字第2488号案件对许明荣的执行; 3.案号为(2014)甬慈执民字第2488号的原初执案件尚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祝建迪、史月南仍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继续向本院提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华珂琦电话:0574****××××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