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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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诉部分: 一、解除原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2013年2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 二、被告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劳务费270.240373万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反诉部分: 一、由原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日内向被告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已付工程劳务费等额的发票;于收到被告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尚欠工程劳务费之日向被告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工程劳务费等额的发票; 二、驳回被告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3000.00元,由原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2250.00元,被告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7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446.00元,由原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46.00元,被告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000.00元。鉴定费383000.00元,由原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87250.00元,被告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