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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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中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绵阳市一百佳建筑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绵阳市一百佳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租金651,846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651,846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8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租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租金,上述利息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绵阳市一百佳建筑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59元,由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