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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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31民初3号民事判决本诉部分第一项,反诉部分第一项、第二项,即“本诉部分:一、解除原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2013年2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反诉部分:一、由原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已付工程劳务费等额的发票;于收到被告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尚欠工程劳务费之日向被告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工程劳务费等额的发票;二、驳回被告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31民初3号民事判决本诉部分第二项、第三项,即“本诉部分:二、被告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劳务费270.240373万元;三、驳回原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尚欠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劳务费2802403.73元; 四、驳回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3000元,由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0590元,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4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446元,由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46元,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鉴定费383000元,由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87250元,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846元,由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400元,云南古龙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4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