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泸州和鑫陶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遭受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02916.08元,扣除被告***垫付的费用后,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赔偿111498.8元,由被告***赔偿26068元,限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4元,由被告***负担(已品迭进案款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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