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纵(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合纵(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7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合纵(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利息(以207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起,按照2%月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5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乾
人民陪审员   刘士知
人民陪审员   张 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苗 鑫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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