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纵(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合纵(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7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合纵(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利息(以207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起,按照2%月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5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乾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苗 鑫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