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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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隆盛财务有限公司 张家港安万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港安万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家港市隆盛财务有限公司支付记账费33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3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家港市隆盛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家港安万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