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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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青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本金395846977.76元及相应罚息(罚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其中本金228910227.76元自2018年4月2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本金169936750元自2018年4月2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中青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60000元;

三、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海南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对中青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海南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中青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41106.51元,由中青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海南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40906.51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青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静思园有限公司、中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海南金凤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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