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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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宾阳县福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广西宾阳县福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35177元及利息(利息以235177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0日起计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案件受理费5215元,财产保全费1825元,合计704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