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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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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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兴颖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装修损失461405元; 二、被告深圳市兴颖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消防改造损失88800元; 三、被告深圳市兴颖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回多收取的租金192000元; 四、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深圳市兴颖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押金129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深圳市兴颖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47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804元,被告深圳市兴颖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926元。反诉受理费4272.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被告***负担1141元,反诉原告深圳市兴颖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31.5元。反诉财产保全费1282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被告***负担。评估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00元,被告深圳市兴颖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各当事人负担的受理费、反诉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被告深圳市兴颖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的评估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