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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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9717.77元、利息283.1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25元、消费手续费204.27元,合计10263.42元(利息、滞纳金等已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并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自2019年12月16日开始继续支付利息等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