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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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麦士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汇科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莞汇科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麦士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汇科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雪云 人民陪审员 朱萍秀 人民陪审员 凌栩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月慧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