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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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贷款本金1499999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合并计算,自2020年5月5日起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计算至2020年10月11日止,自2020年10月12日起以本金1499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对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东海县两套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4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340元。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