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二连浩特市普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淑琴、康建军所有的位于二连浩特市铁道东、二满线南四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房权证号:117011300533、土地证号:二国用2007第000919号]、位于二连浩特市铁道东、二满线南四达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房权证号:117011300534、土地证号:二国用2007第000920号]、位于二连浩特市锡林街北、前进路西个体综合楼01011、01015、01031#[房权证号:117031200059、土地证号:二国用2003第000379]的房屋及土地。

二、查封被执行人包玉山、孟宪英所有的位于二连浩特市乌兰街南、诚信路东[房权证号:2003-006132、土地证号:二国用2003第000377号]、位于二连浩特市锡林街北、建设路西国土资源小区5#楼01011#[房权证号:117021500776、土地证号:二国用2006第001307号]位于二连浩特市察哈尔街北、诚信路东个体综合楼01011、01012、01014、01015、01019#[房权证号:117031301220、土地证号:二国用2009第000081号]、位于二连浩特市察哈尔街北、诚信路东个体综合楼010111、010115、010117#[房权证号:117031301221、土地证号:二国用2008第001695号]、位于二连浩特市呼伦街南、友谊路东[房权证号:000432、土地证号:二国用2005第000339号]、位于二连浩特市新华街南五街坊交通局宿舍5#[房权证号:2001-003944、土地证号:二国用2000第001625号]、位于二连浩特市察哈尔街北、诚信路东[房权证号:102736]的房屋及土地。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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