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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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8300元及违约金(以383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2元,由被告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