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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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5民初564号民事判决; 二、限海南惠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东方金利农肥业有限公司返还110796.4元及利息(以110796.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海南东方金利农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海南东方金利农肥业有限公司负担220元,由海南惠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海南东方金利农肥业有限公司负担440元,由海南惠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鉴定费8000元,由海南惠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