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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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2064号行政判决及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5行初13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织金县人民政府根据兴荣村村民受灾程度及灾情变化依法履行组织搬迁避让的职责,相关费用由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承担。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织金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