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退伙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贵州忆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入股资金100,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应退入股资金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该股金退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2,860.00元,由被告***、贵州忆能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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