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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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原告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所涉全部标的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标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交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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