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余德祐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0,734,299.85元(其中:支付剩余工程款20,498,257.60元,案件受理费147,996.00元,申请执行费88,046.25元)。 (注:未含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将另行计算) 二、如上述冻结、扣划的款项数额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则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余德祐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相应财产。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