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余德祐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0,734,299.85元(其中:支付剩余工程款20,498,257.60元,案件受理费147,996.00元,申请执行费88,046.25元)。

(注:未含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将另行计算)

二、如上述冻结、扣划的款项数额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则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余德祐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相应财产。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1-01-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