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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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跃进支行 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签订的萍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被告***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案涉房屋;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150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8元、由原告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负担73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