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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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1870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分别支付到原告***个人账户16658.6元(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399549808776),支付到涂家弘文个人账户2049元(中国工商银行海淀西区理工大学支行6217220200002606766)。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0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451元,***负担4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