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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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阳市锦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豫1391执590号 段永刚、南阳市锦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永刚与被执行人南阳市锦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南阳市锦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的材料不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该集资房项目未按照要求完成分户确权,未缴纳契税的原因,不能为申请执行人段永刚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申请执行人段永刚向本院申请撤销其第一项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段永刚履行支付违约金1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永刚声明其保留再行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权利以及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中申请执行人其他相关事项的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段永刚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豫1391民初11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违约金1000元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