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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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12103.82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8年9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在合同约定月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正常利息为基数,在合同约定月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计算复利,罚息和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15元,被告***、***共同负担5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俊雅 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葛 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