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17419.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2635元,由原告***负担3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缴费通知。

裁判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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