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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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终结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2019)晋并南证经字第6403-6406号公证书、(2020)晋并南证执字第31号执行证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各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